顺利写毕,装入信封加封,我如获至宝地拿回事务所。事务所放入保险柜保存。按理至此即告结束。然而此人却没这么简单。因其卧病在床,一次写不了多少,且遗嘱又长,写完要一个星期左右。这期间我须天天去医院答疑(我也算是基本学过法律之人,常识范围内的可以回答)。回答不出的,每次便给事务所打电话请示。此人性善嘤孩,对小事百般计较,甚至一个个字眼都纠缠不休。尽管这样,每天多少总有进展。而只要进展,这令人生厌的作业便总有完的希望。岂料,每当好歹熬到透亮当口,此人笃定想起前面忘说了什么什么,抑或一举推翻前面业已定好的事项。若是细小变更,不妨以附录形式处理;而若事关重大,势必重新折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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